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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确定统一使用2013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

关于确定统一使用2013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

桂人社发〔2014〕25号
2014-07-07

关于确定统一使用2013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关于确定统一使用 2013 年全区城镇单位

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

桂人社发〔 2014 〕 25 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区直各单位:

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,2013 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42637 元。

2014 年,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需要用到“2013 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”指标时,以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“2013 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2637 元”为准。

特此通知。

2014 年7 月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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